保單強制執行訂豁免門檻 以六個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.2倍計算 [2025/6/4]

2025-06-04 02:26 經濟日報/ 記者歐芯萌/台北報導

 

立法院會昨(3)日三讀通過《保險法》修法,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保單解約金門檻,以六個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.2倍計算,若以最新標準估算,門檻約落在14.7萬元;另也豁免健康險、傷害險、小額終老保單等。估最多107萬件保單可望豁免。

過去因欠債而遭法院扣押保單的案件已達123萬張,為降低行政機關負擔,同時平衡債務人、債權人權益,金管會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,今年3月通過行政院會,並與朝野立委提案版本一同進入立法院財委會審查,昨日在院會完成三讀。

原本行政院版草案規定,豁免金額門檻是以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月最低生活費,以三個月、1.2倍計算,也就是各地區標準會有所不同。

後來在立法院財委會討論過程,立委擔憂各地方政府規定不一、各自為政,恐衍生爭議,經討論後,除將豁免金額門檻從原本三個月倍增至六個月,採用的最低生活費也全國統一,以中央或地方公告的最高標準來採計。

舉例來說,2025年衛福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最高者為台北市20,379元,以六個月、1.2倍計算,豁免金額門檻落在約14.7萬元左右。也就是說,保單解約金低於該門檻,都可免於強制執行。

另外豁免範圍也包含健康險、傷害險、小額終老保單等。金管會預估,最多約107萬件保單可望豁免。

修法另項重點是借鏡國外,導入「介入權」制度,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、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,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、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,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,並支付保約終止後預計可獲償付解約金,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。

此次修法附帶決議,在總統公布後八個月內,司法院應清查舊案,依新法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,應完成撤銷扣押命令、強制執行程序。

金管會先前表示,此次保險法修法,目的在於確保國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,能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保險保障,發揮保險安定社會功能,並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。